近日,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房纠纷。
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租期一年。其后,被告仅支付了1个月房租1600元及押金3000元,剩余11个月房租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康定法院。
案件送达阶段,法院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为空号,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其诉状载明的被告身份证号码,系取自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经向公安机关核查,该身份证号码存在一位数字错误,被告签订合同时实际年龄未年满十八周岁,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当时已具备独立经济来源。据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该合同,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依托公安系统查询到被告及其父母的有效联系方式,并取得联系。起初,被告父母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并推卸责任。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被告父母认识到自身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虚报年龄签订合同,存在较大过错,且被告已实际承租并使用了原告房屋,理应承担相应租金给付责任;原告亦认识到其作为房屋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未依法核验承租人身份信息,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父母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的60%,原告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本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重要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的妥善处理,既警示未成年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审慎参与民事活动,也提醒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同时,督促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严格履行身份核验义务,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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