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激光笔伤到眼睛 商家和监护人被判各担一半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13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激光笔是生活中常见的工具,也被广泛安装在各类玩具上,但由于激光笔具有高方向性、高亮度性等特征,若使用不当极易造成视力损伤。当未成年人不慎被激光笔照射伤到眼睛,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激光笔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33月,顾某网购了一支“激光手电筒”。不久后,顾某的孩子蔡某在家玩耍时,将激光笔照射到眼睛,经医院诊断为左眼黄斑光损伤、左眼黄斑水肿、右眼弱视。

  顾某认为,商家在出售该商品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地点等,也未对出售的商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出售的商品上既没有中文标识及中文提示、警示性中文字样,也未在产品机身上注明和标识品牌名称和相关信息。而蔡某作为小学四年级学生,不能看懂英文含义。

  据此,蔡某的父母代孩子提起诉讼,认为商家某电子公司销售该产品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依据国家标准,激光产品应当按照其对应类别的要求,带有对应标记,标记必须永久固定、字迹清楚、明显可见,而案涉激光笔未能按照要求的样式及内容设置警告标记、说明标记,不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案涉激光笔也未有证据证明经过安全认证。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激光笔存在产品缺陷,且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了受害人损害,被告某电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蔡某的父母购买不宜作为儿童玩具的激光笔,交给蔡某玩耍并且未及时发现、制止其错误使用激光笔,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与蔡某的父母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203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第34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激光笔的生产经营者要在产品上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尽到警示义务。儿童的监护人也要认清激光笔的危险性,及时制止孩子错误使用激光笔的行为,避免危险的发生。(缪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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