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李某付清某房屋的房屋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协助原告邓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被告于2008年购买某安置小区住宅(经济适用房)装修并入住,2016年办理不动产权证。
2018年11月,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原告,合同中载明被告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由于该房屋不动产未满五年,暂时不能过户,待时间到期时,三个月内被告要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等条款。后原告向被告方支付购房款并于当年入住至今。
由于案涉房屋属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一笔补差价款。现原、被告因该笔费用由谁支付产生争议,导致案涉房屋过户未成功,从而引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称,合同明确约定交房前被告须付清一切有关该房地产之杂费,并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因此,应由被告缴纳案涉房屋上市交易应当缴纳的补差价款,将案涉房屋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合同后手写注明税费由被告承担,其他过户费由原告负责,而补差价款属于其他的过户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需要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才可取得完全产权,才能上市交易转让,故该案中房屋在转让交易前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是国家规定被告李某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且双方合同中约定被告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整所有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买卖各方权利义务,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转移完整的房屋所有权给买方,仍是卖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主要涉及政策性住房的上市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一条规定,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时应当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故案涉房屋在转让交易前,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是国家规定卖方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在此提醒,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核实房屋性质,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免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表意不明的条款或约定空白而发生纠纷。(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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