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字宣传”误导购买的商品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5-12-17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吴娇 范雅晴

  案情回顾

  李先生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台音响,商品名称、宣传图片多处主推“360穹顶功能,但收到货后他发现该功能无法使用。经再次查阅商品页面信息及询问客服,李先生才知晓,该功能需要搭配两个后环绕音箱才能实现。李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付三倍赔偿。公司辩称,其在宣传图、详情介绍中已经注明“360穹顶功能需要搭配后环绕音箱,且介绍了搭配不同音箱可实现的不同功能。除此之外,在购买选项中还提供了多个可选择的套装,不存在诱导性介绍。李先生自行选择购买了不包含配件音箱的经典款,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公司退货退款,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先生自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经查看交易快照发现,网店虽然在多处提示“360智能穹顶功能需搭配后环绕音箱,但上述内容是在页面中用星号及小字显示,或者用可选购的无线后环绕音箱等隐晦的方式提示,在商品名称、主页图等明显位置仅显示商品具有“360智能穹顶功能。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出售物品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地点、期限、履行方式等进行约定,相关商品描述应当全面、具体、准确。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销售者,其采用上述宣传方式展示商品信息,并未尽到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义务,最终导致李先生购买商品的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但鉴于该公司确在商品销售页面多处进行了提示,也设置了多个可供消费者选购的选项,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主观存在欺诈的故意,对于李先生主张的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越来越多销售者在发布商品信息时,以醒目大字着重宣传优惠活动、产品功效等吸引眼球的内容,却将优惠限制”“使用条件”“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以极小字体隐藏呈现。消费者往往被大字宣传误导,容易忽略这些隐性条件,下单后因实际情况与预期不符产生各类消费纠纷。

经营者披露的商品信息需与客观事实一致,完整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刻意隐瞒关键内容,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若销售者通过小字隐藏方式规避商品核心信息、逃避自身义务,导致消费者基于大字宣传形成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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