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玩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5-10-17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游客在景区滑倒受伤,是自己承担责任?还是该景区赔偿呢?近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2022218日,付某在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某雪山景区候乘观光车时滑倒致,右股骨颈骨折,付某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旅游公司则认为,其已通过设置安全警示牌、铺设防滑地板及及时救助等措施,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责任,且其已获保险理赔,不应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案涉景区以冰雪项目为主,存在地面湿滑、结冰等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作为经营者,某旅游公司对风险控制能力更强,应在候车点向游客充分警示并采取有效防滑措施,若未适当履行提示警示义务,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某旅游公司在景区候车点已采取基础防护措施减轻固有危险,且履行了及时救助义务。考虑到候车点人员密集、环境特殊,不应苛求其时刻清扫或保持地面绝对干燥。

  其次,责任划分应考量成年人对其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冬季前往雪山景区游玩,应预见道路湿滑是常态且存在滑倒风险,其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最后,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付某、某旅游公司之间的依存度来分析,即便某旅游公司尽到警示、防滑等安全保障义务,也不一定能阻止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付某若尽到注意义务,则本可避免损害。因此,付某的自身注意义务重于某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旅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付某承担70%的责任。双方均无异议,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作为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维护设施,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围栏;配备安全人员、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并做好应急处置。

作为消费者,应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做好防护措施;遵守场所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文明有序地游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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