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送的酒就能随便卖?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10-15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只是将朋友送的‘名’酒放在货架上卖,怎么就构成商标侵权了呢?”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某知名白酒公司诉至法院。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长期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营着一家百货商店。案发半年前,李某的朋友马某向其赠送了一箱某品牌的知名白酒,李某收下并将其中未开封的4瓶粘贴标签价放于货架售卖。

  20222月初,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商店检查时,发现上述4瓶白酒用紫光灯照射未呈现正品应有的暗记,当即立案调查并暂扣了涉案白酒,后经鉴定4瓶白酒均系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随后,李某收到了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缴纳了罚款。

  20249月,该知名白酒公司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向李某索赔50000元,李某认为,其不存在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主张案涉4瓶白酒系其受赠获得,来源合法。

  本案中,某知名白酒公司于行政处理时出具《鉴定证明书》,认定扣押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李某对该《鉴定证明书》未持异议,同时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事实和李某经营的商店将涉案的假冒白酒标好价格,与其他商品一同放于货架售卖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认定该商店存在侵权行为。

  虽然李某称侵权产品系案外人基于借款未还而赠送的礼品,但未能提供购买侵权产品时供货商的身份信息,证实赠送人通过合法途径、合理价格购买,且案涉等量知名白酒市场价值已超过5000元,案外人在经济紧张不能偿还欠款的情况下赠送高额白酒,足以引起社会大众对该酒真假的合理怀疑。

  同时,李某作为具有酒类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经营酒类多年,对商品的真假具有较高的辨识能力,明知酒类销售应当核实“一单通”以确定商品来源,却未予以核实,仍将侵权产品上架销售,不能认定为善意无过失。因此,法院对该商店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意见不予认可。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综合考虑涉案商店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后果等因素,最终酌定涉案商店赔偿某知名白酒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企图通过侵犯他人商标权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导致大量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实维护好营商环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做出不法行为。消费者购买酒类产品时,应尽可能选择正规途径购买,避免落入假酒销售的陷阱,不贪图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来历不明的白酒,发现假酒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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