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租手机是“馅饼”还是“陷阱”?
  发布时间:2025-10-15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零首付,低月租,最新iPhone立马到手!”各类网络平台诱人的手机租赁广告,让不少年轻人心动不已。然而,这种以“租”代“购”的消费模式背后却可能隐藏着"陷阱"。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吴某在网上浏览时,看中了一款全新的iPhone 16pro手机。被“低月租”吸引的他,遂与租机平台签订了一份《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2期,租金合计4698元,设备买断价5742元,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天手机“由租转售”,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用户需支付全部剩余款项(总租金+买断价-已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协议签订后,吴某如期收到了心仪的手机。但因资金紧张吴仅支付了第一期租金428元后,便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租赁公司随即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案涉手机"由租转售",要求吴某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及设备买断款,并将吴某诉至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法院调查阶段,工作人员联系被告吴某时,吴某称自己签订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自己违约产生的多项费用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手机设备买断款、剩余租金及逾期利息。

  该案经庭后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吴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撤回了对吴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网络租赁因方便、快捷等优势获得广大消费者青睐,如汽车、手机租赁等,客户通过手机客户端操作即可完成租赁。但网络租赁的背后,消费者要警惕合约"陷阱"并理性消费。

  许多租赁协议中‘逾期支付设备买断款’条款,其表面形式模仿了融资租赁,但实质是一种设置显失公平的惩罚性违约金的经营模式,违约后需支付远超出手机市场正常售价的价款。追逐新款电子产品无可厚非,但需切合自身经济能力,切莫为了短暂的“尝鲜”让“信用消费”变成“债务危机”。

同时,电子协议也是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均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切勿因网络端点击轻松而忽视合同权利义务,通过网络端签订协议要更加细心、谨慎,全面了解合同内容。(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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