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
案情回顾
孙女士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了一对一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机构向孙女士推荐相亲对象候选人,并为她安排约见3人,双方围绕年龄、收入、学历等约定了具体的择偶条件。合同载明婚介服务费用18800元,服务期为3个月;若孙女士约见人数达到合同约定数量,或服务期限届满的,合同履行完毕。此后,双方在服务期限内沟通相亲候选人情况,孙女士认可约见对象的条件,但因相亲双方互不满意,没有进一步发展。她申请退还服务费,遭到拒绝。孙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消费者介绍相亲对象的过程中,双方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婚恋匹配具有主观性、偶然性,婚介服务合同本质上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它的完成一般不以服务对象与推荐对象缔结婚姻为前提,婚介机构收取报酬并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条件与数量的推荐对象时,合同履行完毕。对于能否要求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法院一般会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衡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婚介机构经孙女士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人数,在服务期限内推荐了足够的相亲对象,其基本条件得到了孙女士认可,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取得服务报酬,且涉案合同期限已届满,因此孙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婚介服务合同也兼具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合同双方的互信基础十分重要。若是一方违约,例如机构未如约提供足够条件或数量的相亲对象、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况,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双方互信基础丧失,合同目的便无法实现,此时不宜强制履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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