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消费者权益民事纠纷。
消费者张某曾在“某理发店”消费后,对理发服务非常满意,当即充值1000元办理了会员卡,并获赠5次免费剪发服务。在获赠的理发次数消费完毕后,该理发店搬迁至商场的负一层经营。张某认为,新店址环境简陋,通风不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然而,双方在退款金额上产生了分歧,理发店店长认为,张某已使用的免费剪发次数在退费时不得再享受会员优惠,应按照原价扣除理发费用。张某表示自己现在还是会员,应该按照会员价款扣除使用费用。双方争执不下,故张某一纸诉状将“某理发店”诉至法院,要求讨一个说法。
如何折价扣除——是按这些服务当时的“会员优惠价”计算,还是按更高的“门店市场价”计算?这不仅关乎张某的切身利益,也成为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一个典型法律问题。
庭审中,张某认为,理发店从原本的地上楼层迁至地下负一层,经营环境和体验感已发生实质性恶化,通风、采光等条件的改变不符合其办理会员卡时的预期,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故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在充值费用后,前往“某理发店”理发五次,也愿意按照会员价款退还剩余费用。
理发店店长吴某表示,会员价男士理发为38元/次,而普通消费是98元/次。现在退卡可以,但必须按照普通消费的价款扣减五次理发的费用后再予以退款。双方一时间僵持不下。
鉴于此,法官梳理了本案的核心争议,即退费时赠品的计算方式。理发店作为经营者,若主张按较高的“市场价”扣除已使用的赠品,看似有理,实则可能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有失公平,因为“市场价”是经营者单方设定的利润价格,若按此标准扣除,相当于让消费者为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行为“买单”,甚至可能使经营者从中额外获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赠品”作为消费者基于充值主合同而获得的附随福利,其成本实质上已分摊至主合同价款之中。当主合同因经营者违约而解除时,对已消费赠品价值的认定,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优先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官的调处,理发店店长吴某表示认可,并同意解除合同,并当场退款充值费用81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在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中,面对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首先应认定经营者的搬迁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赠品的折价,关键是追溯其本质。赠品是促销手段,其价值已内含在预付款中。扣除时不应按未来不确定的、且对消费者不利的市场价计算,而应按价值相当的优惠价或成本价计算,以确保退款结果的公平性。(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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