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08-08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在房屋定制中,商家通常会通过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方式对所提供板材的品牌、环保等级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然而部分商家却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能否主张“假一赔三”?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20231111日,蒋某与恒某公司签订《整木合同》,约定蒋某将房屋整木定制交由恒某公司施工,所有衣柜面板基材为意大利进口某品牌正品,质保3年,以上材料均为正品,假一赔三,总价120000元,定金36000元。后蒋某向恒某公司全额支付价款。

  因实际使用的衣柜面板基材非约定基材,2024320日,蒋某与恒某公司签订《赔付协议》,约定全屋衣柜门板重新下单制作,恒某公司赔付门板金额为87000元,首笔已支付20000元,余下670003个月付清。2024327日,恒某公司向蒋某支付20000元,剩下67000未付。遂,蒋某向仓山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确认蒋某收到的面板不符合合同约定。就恒某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案涉《赔付协议》系双方经协商后形成,双方签订的赔付协议中重新下单及三倍赔偿的约定亦,与双方签订的《整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方所承担责任相当。法院确认该《赔付协议》中关于重新下单面板及三倍赔偿的约定有效。恒某公司在履行20000元后,余款67000元未予支付,蒋某主张恒某公司支付剩余的衣柜门赔偿金67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所以,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杜绝以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若发现商品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存在差异,应保存好沟通记录、书面合同等材料,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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