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艳
案情回顾
王先生通过某社交分享平台从赵女士处购买了一只牡丹鹦鹉,收到后第26天王先生本人出现发热等症状,就诊后确诊为鹦鹉热衣原体肺炎。随后,王先生将涉案鹦鹉送至动物医院诊断,确定其携带鹦鹉热衣原体。王先生认为,赵女士出售的鹦鹉未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并且携带病毒致使自身感染,构成消费欺诈,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并赔偿医疗费等。赵女士辩称,自己在家中饲养鹦鹉并出售,只是出于对宠物的爱好,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鹦鹉治疗费共计2万余元。
法律提醒
随着宠物经济不断升温,与宠物消费相关的纠纷也频频发生。
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先生提交的社交分享平台发布信息页面显示,赵女士在本次合同成立前已经通过平台多次销售鹦鹉,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因此可认定其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但无证据证明赵女士存在欺诈故意,因此法院对于王先生主张的三倍赔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根据王先生提交的诊断证明、检测报告,法院认为赵女士出售未经检疫的鹦鹉,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鹦鹉在出售时符合健康标准,因此判决赵女士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当做到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宠物的检验检疫义务,保障出售宠物的安全及质量。消费者在购买活体宠物时,务必要求经营者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健康免疫证明,同时尽量与商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宠物信息、健康状况及双方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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