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性化需求日益凸显的今天,车辆改装逐渐成为不少车主彰显个性、追求性能升级的选择。然而,当这些经过改装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时,商业险赔付容易遭遇阻碍。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改装后出险”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车辆改装是否必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保险车辆进行过改装而拒绝理赔?下面,西法号带您来一探究竟。快来参加本期普法课堂,听“西法号”给您讲一讲!
案情简介
杨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单重要提示部分记载: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23年10月,杨某驾驶保险车辆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的轮胎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为由拒赔。杨某遂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保险车辆的具体改装项目以及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保险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是否因改装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赔商业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对于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判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应当结合其显著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危险程度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案涉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案涉车辆进行的轮胎改装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因此,某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杨某私自将案涉车辆进行改装,显著增加了案涉车辆危险程度,且未依法通知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故要求就商业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免赔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商业险项下保险赔偿金。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保险车辆改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车辆改装可能会改变车辆原本的安全性能和风险状态。例如,对车辆动力系统进行改装,可能使车辆行驶速度更快、操控难度加大。
保险合同的定价基础是基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当时风险状况的评估。一旦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这种原本的风险评估平衡就被打破。因此,车辆改装作为可能影响保险标的风险状态的关键因素,需要被保险人高度重视。一旦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未对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现实中,部分车主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出于侥幸心理未履行通知义务,最终在事故发生后面临理赔纠纷。保险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要求双方均须恪守诚信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因改装行为不当扩大保险人的风险责任,否则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保险车辆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综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在判断保险车辆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不能仅凭车辆改装这一行为进行简单认定,而需结合其显著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危险程度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保险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与全案事实、证据相一致,法院正是基于此未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这也提醒保险人在涉及车辆改装的保险纠纷中,不得单纯依据保险车辆的改装动作拒赔,而是应当完成“改装行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故发生”的完整举证链条。
本案的裁判结果表明,只有当改装行为在法律与事实上均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件,且被保险人未及时就改装事项进行告知时,保险人才能拒赔;反之,若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仅凭合同约定的概括性条款主张免责,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样的规则既能保障保险人对异常风险的控制权利,也避免其滥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车辆改装与危险程度认定的规则,本质上是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与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对于广大车主而言,当保险车辆出现改装情况时,车主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必要时申请对改装后的风险状态进行评估,调整保险合同内容,避免发生事故时丧失理赔权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秉持诚信原则,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综合认定车辆改装对危险程度的影响,避免滥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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