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预付式消费的退费应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5-11-18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目前,在美容美发、健身瑜伽、教育培训等领域,多采用预付式消费形式,该形式具有大额折扣、使用便利的特点,但同时在退费方面容易产生分歧。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预付式消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49月,何某在漳平某健身房购买了价值16000元的80节课私教卡,并签订《会员协议》,规定有效期至202591日,并约定:有效期剩余超过30%的,退费金额=(会员实际付款金额×80%-累计消费金额,也即收取20%的手续费。截至20254月,已使用31节课,剩余49节课未使用,后医生建议何某不宜进行剧烈运动,何某便与健身房协商合同解除及退费事宜,但双方就退费金额产生分歧。

  何某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退费应为16000*80%-200*31=6600元(200元为优惠过后的单节课价格)。漳平某健身房则认为,因何某办理了80节私教卡会员,才给予那么大的优惠力度,现何某的实际课时只为31节,应按原价250元的价格计算,即退还给何某16000*80%-250*31=5050元。

  考虑到何某的个人特殊原因,承办法官在庭前征得双方调解意愿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依法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但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的已消费金额超出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商户无权要求消费者补齐差额;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系因消费者原因而予以退费,因而应当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服务的价款。经过调解,漳平某健身房表示对何某因身体原因而无法继续参加课程的理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一是解除何某与漳平某健身房的健身服务合同;二是漳平某健身房同意返还何某5600元。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事前防范是关键。办理长期会员卡时,需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商家规模及口碑信誉综合考量,避免冲动消费。预付金额不宜过高,合同周期不宜过长,拒绝不必要的超前消费。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仔细阅读条款,明确权利义务,留存好消费凭证、会员协议、发票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最大程度的降低自身风险。(陈立烽 张小英 郑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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