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21-07-28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案情回顾

  刘某婚后购置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人是妻子方某。201874日,大病初愈的刘某决定将该房屋赠与女儿小花,并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同日,小花与姥姥赵某也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因父母正在办理离婚,为避免房产旁落,小花将案涉房屋中从刘某处受赠的50%份额赠与赵某;与此同时,方某也与赵某签订协议,将其所有的50%房产份额赠与赵某。三个月后,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刘某得知后很生气,他认为并未与小花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就房产赠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而且自从签订了赠与协议后,女儿对其不闻不问,这让他感到很受伤。于是,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小花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原登记在方某名下,刘某是法定隐形共有权人,因此在刘某就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案涉房屋在未办理相应不动产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由方某名下转移至赵某名下,该转移登记手续并非是基于刘某的赠与,因此有关刘某对小花的赠与实质上并未完成权利转移,此时刘某享有任意撤销权,判决撤销其《房屋赠与协议书》。

  法官说法

  面对此类纠纷,我们应首先确定赠与标的物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等财产权利,再根据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标的物权属状态,来确认财产权利是否转移,进而确定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其权属状态变动应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动产物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原则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生效,不登记则不生效。

  民法典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而言,交付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转移,其变动必须依据不动产登记,否则即使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能导致物权的设立和移转。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即对合同效力及物权效力区分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赠与来说,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任意撤销权由赠与人行使,根据赠与人单方做出的撤销意思表示即可将已成立的赠与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我国现行民法典根据权利义务相称原则,基于赠与合同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而且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权益,故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二是撤销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三是赠与合同须不属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且不属于前述例外情形,所以本案的核心审查要点就是赠与财产权利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本案中,小花认为本案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刘某丧失撤销权。但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房产赠与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案涉房产在二人之间尚未发生权利转移,刘某基于赠与合同的履约行为也未实施完毕。本案房产后续所发生的转移登记,并非直接基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小花不得以后续发生的房产已转移登记的事实状态,自证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及进一步回溯证明此前赠与行为已完成。因此,刘某在双方就案涉《房屋赠与协议书》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前行使任意撤销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刘某不再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王晓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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