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堂玩导爆管被炸伤该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8-11-28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案情】

  甲系某中学初二学生,甲将校外捡到的不知名物品(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为导爆管)带至学校。201757日,在上数学课期间,甲的同学乙点燃甲丢弃的导爆索,发出类似鞭炮的响声,任课老师当即对该班学生说不要玩不明来历的物品。201759日,甲所在班级因下雨体育课改成自习。甲觉得无聊就拿出导爆管玩,先后两次点燃导爆管,发生爆炸将其左手炸伤,现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部分医疗费用。

  【分歧】

  针对学校是否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事故的发生不在学校可预见的范围,在事故发生前,学校老师也对学生玩该危险物品进行了劝阻,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乙点燃导爆索发出类似鞭炮的响声,学校老师未及时对危险物品的来源及数量进行询问,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课时,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乙点燃导爆索发出类似鞭炮的响声时,学校老师未及时向领导反映相关情况,也未对学生的危险物品来源及数量进行询问和收缴,学校在管理上存在失职。

  其次,体育课自习期间,甲先后两次点燃导爆管,老师因在教室和走廊来回走动,导致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甲点燃该危险物品。学校对该起爆炸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的措施,监督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失职。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交媾,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该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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