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李刚刚大学毕业,由于工作还没有找到,老家又不在北京。所以,急急忙忙地准备在北京找房子。
然而时间紧迫,小李找房子的过程并不轻松。尽管小李愿意出高价,但是合适的房子已经早早地租了出去。小李只能不停地在网上寻找租房信息。
这天,小李正在网上寻找房源,突然一则租房信息,跳进了她的眼帘:“北京通州,两室一厅,月租2500,拎包即住”。还有照片。小李粗略地浏览了一下,立马拨打了联系电话要求看房。
接待小李看房的是一家中介公司,但小李对这间整洁干净,家具齐全的房屋非常满意,虽然中介要求“押一付三”,她还是当即决定把房子租下来。中介和她签署了正式的合同,并收取了租金、押金、水电费、收视费、中介费等共计1万多元。这事就这么定了。
于是,小李开开心心地在新房子里住了一个月,觉得非常满意。但是,随着工作问题的解决,小李的工作单位提供住宿,她考虑不再租赁这间房子了。
按照合同规定,小李提前一个月通知中介,住满两个月搬走,需要扣除违约金2500元。这样,中介还需要退小李一个月的房租2500元。可是,房屋中介以小李违约在先为由拒绝退款。
于是,小李把中介公司投诉到通州区消协。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通州区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中介公司了解情况。根据调查,中介与消费者在租赁过程中使用的是格式条款,但房屋中介表示:房屋租赁之前,已经告知过消费者,房屋至少要租赁3个月,可消费者租了2个月就打算退房,消费者违约在先,需要时间再去找新的租户,消费者理应赔偿损失,所以不予退款。
对此,通州区消协认为:房屋中介与消费者既然选择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循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经过对中介公司进行《合同法》宣传和耐心说服教育,中介公司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还押金2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未履行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消费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案中,房屋中介想以口头约定、行业规定等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实际上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通州区消协对消费者“退还押金”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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