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下单后商家拒绝发货,消协果断出手!
  发布时间:2018-04-08  信息来源:北京市消协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案例简介】

  20174月份,怀柔区消协连续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称在某网络平台“戴尔商用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戴尔13.3英寸办公笔记本电脑后,商家一直拒绝发货,于是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家履行承诺。

【调解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怀柔区消协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17314日,北京荣顺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戴尔商用官方旗舰店”店铺上,销售戴尔(DELLLatitude 3350 13.3英寸商用笔记本电脑,将商品的价格标注为6元,共产生订单171笔,共计171台笔记本电脑。北京荣顺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此商用笔记本电脑的实际销售价格应为4359元,是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才将该商品的单价标为6元为由,拒绝向已经下单的消费者发货。

  消协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未能完成发货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后,与该公司就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了协调。首先责成该公司主动联系171名网购消费者,积极做好解释工作,说明具体原因,并逐个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其次是将此案移转给属地工商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属地工商部门鉴于当事企业能积极主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并做好后续解释和赔偿工作,因此给予从轻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商家采用网络方式提供商品,商品的价格一经在网上形成,消费者下单付款成功后,即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遵守承诺,诚信经营,不应以标错价格为由采取不发货的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销售已经成为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网络销售涉及的地域广、消费者多等特点,一旦没有及时处理好消费纠纷,容易引发群诉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维护网络交易良好的秩序,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商家在网店上一旦形成定单后,买卖合同就已经自动形成,双方就应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

   相关附件
·
   相关文档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技术支持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12 版权所有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京ICP备120104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