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案例】
消费者黄先生,于2012年9月2日邀朋友在某茶艺店消费,当时点了一壶茶、一个果盘及一盘茶点;结账时,经营者开出的单据时1740元。黄先生由于是陪客人当时没提出异议,次日,黄先生找到商家,以对方收费离谱为由要求退还部分费用,但对方不予解决。
【争议焦点】
消费者在该店消费是事实,而茶艺也包含可观的服务费,但1740元的高价消费还是令人消费者难以承受。
经营者声称消费者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是对价格和服务的认可,经营过程中既不是强制对方消费,也不存在价格欺诈,退还费用属无理要求。
【情况调查】
北下关分会接到消费者的诉求后即刻联系消费者得知,当时消费时商家既不提供菜单也不告知消费项目的价格,而对方明知有被邀客人羞于还价,不明不白地收取了服务费,经营者毫不讲理,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分会工作人员又联系被诉方法人代表,其答复是,经营者并不知情客人的身份,由于刚刚开张,菜单正在制作当中,但消费者是在询问价格后选择的服务项目,茶叶的品质不同其价格也不一样,茶点也同样如此,客人的选择不是最贵的也不是最便宜的,关键是明知价格后自行选择的,经营方不存在欺诈。
【调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样《消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经过即时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人民币850元,消费者接受了调解结果。
【消费提示】
消费者黄先生曾私下向工作人员表示,与其一起消费的女士是从网上结交的网友,一度怀疑是经营者的托,但苦无证据,消协提醒消费者交友要慎重,结交网友消费时最好AA制,并妥善保留好消费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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