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广告发布提示-旅游
  发布时间:2024-07-03  信息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随着暑期旅游高峰的来临,为确保首都旅游市场的秩序井然,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权益,营造一个安心、舒心、放心的旅游环境,并规范旅游市场的宣传行为,现针对暑期旅游广告发布提出以下重要提示:

  一、明确赠品信息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明确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二、规范宣传用语

  各类旅游广告(如温泉养生、土特产等)应避免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表述,确保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的侵害,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禁止性规定

  1.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2.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进行不当营销或宣传。

  3.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旗、国徽、党旗、党徽等图案或元素。

  4.禁止以任何不当的方式表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损害其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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