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呼吁对理财市场加强行业监管
  发布时间:2014-03-04  信息来源:北京消协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近日,有媒体曝出某基金公司总经理失踪,造成在该公司做投资理财产品的部分消费者无法赎回所投产品,侵害到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据了解,目前在投资理财服务中,部分企业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行为,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

201310月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公开向社会开展了为期两周“消费者对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的征集活动。我会通过信件、网络共征集各方意见234。投资理财市场存在的问题中,35%消费者认为行业监管不明确;27%的消费者认为销售渠道管理不到位;65%消费者认为理财市场销售行为不规范;20%消费者认为消费者自身风险意识差;36%的消费者认为应该加大对行业的整治。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联合部分媒体对投资理财行业市场进行了暗访,具体问题为:

一、投资理财行业经营主体繁杂,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

目前,市场上从事投资理财行业的市场主体繁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都在经营理财产品。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从事该行业的市场主体做出特殊性规定,除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外,大量的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一般性只以自身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也在从事投资理财行业,该类行为虽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但因理财产品的销售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少则十几万多则千万,在风险管控上没有保障,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同时,银监部门、金融部门只对银行及部分审批的基金公司等金融企业作管理,对于一般性从事p2p和金融产品的企业行业管理尚不明确。

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复杂,市场销售混乱。一是少数银行营业人员在销售其代销的保险产品时,采用隐瞒关键信息等方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其购买的是理财产品,且消费者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缺乏像证券投资那样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部分一般性投资理财公司多数经营的是p2p的担保业务,通过在超市、商场门前发放传单广告拉取用户,且部分销售人员针对老年人思维反应下降的特点,进行轰炸式销售。三是通过网络、邮件、短信、微信平台等新型技术手段进行垃圾信息式的广告宣传,侵害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三、在产品销售宣传中夸大收益,隐瞒投资风险。任何一种投资产品都存在风险,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但部分理财产品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夸大产品的收益率,回避产品本身和产品风险的提示,涉嫌欺骗消费者。更有甚者专门向抗风险能力较差的老年人进行推销,认为老年消费者思维意识下降,同时用高回报率诱使其交易,甚至动用养老金购买理财产品,一旦出现亏损受到的伤害会更严重。

四、利用合同条款,偷梁换柱、规避自身风险。我们在暗访中发现,部分公司采取的是转让有担保的债权获取利息的投资方式,此类公司在宣称中称:通过先借款再转让债权给消费者的方式获取利息差,而消费者可通过获得有担保的债权获取高额利息。但实际签订合同中,此类公司却转换成介绍双方开展担保业务的居间服务商,且通过合同格式条款规避自身风险,将风险转嫁至消费者一方。

五、理财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仍需健全。虽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但其只针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于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则既无行业门槛,也缺少相关法律规范,致使这一部分经营者自行发展,无序经营,给金融理财市场带来了潜在的隐患。

五、行业缺乏资金风险防控。一是市场上投资理财产品的公司良莠不齐,公司的实力和信誉难以甄别。二是p2p债权频繁变动并不稳定,且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也难以判断。三是投资理财公司缺乏资金管理风险防控,从债权出让极易转变为非法集资。同时消费者面临上游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损失难以弥补。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行业管理,完善行业准入及监管。应尽快明确对带有金融行业特性的一般性投资理财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同时对于此类市场主体,因涉及金融行业的特性,其监管应相较一般的公司应更加严格,加大行业资金的防控风险,防止企业的卷款和资金链断裂带来的社会风险。

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针对投资理财公司的法律规范。对行业的发展、市场主体、销售行为、风险防控等环节作出明确规范。使行业监管有依据,企业发展有规范,消费者维权有保障。

三、加大对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产品风险揭示的要求。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行业风险与产品风险,要求销售企业在销售中,通过特殊提示进一步明确告知普通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所面临的相关风险。

四、消费者风险意识应加强。在强调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和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消费者应当尽早、更加充分地树立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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