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苏宁易购鸿星尔克“砍单”行为 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9-07-29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收到部分消费者反映,苏宁易购鸿星尔克旗舰店在“6.18”购物节期间发生“砍单”事件。消费者称,6月20日苏宁易购鸿星尔克旗舰店通过头条、抖音、QQ等多渠道发布广告,宣称店铺将在6月21日0:00-3:00开展“每满21退20”满减活动,引发大量消费者在活动时段下单。21日苏宁易购以鸿星尔克旗舰店“价格异常”为由,取消了满减活动期间的订单。消费者不满苏宁易购和鸿星尔克单方强制取消订单,要求其依约完成订单。
  针对此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指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他认为,苏宁易购鸿星尔克旗舰店单方取消已经支付货款的消费者订单,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制的“砍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邱宝昌指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苏宁易购作为电商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制止侵权行为、依据平台规则等对鸿星尔克进行严格规制并向社会公示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邓志松律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苏宁易购鸿星尔克旗舰店“砍单”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
  1.苏宁易购鸿星尔克旗舰店以“系统原因导致价格异常”为由单方强制取消消费者订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扰乱正常的电商购物信用环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苏宁易购鸿星尔克旗舰店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中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苏宁易购作为电商平台,应当切实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积极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对鸿星尔克旗舰店相关行为进行处置并向社会公示。
  4.中消协希望电商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认真落实《消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项法律规定,自觉维权消费者合法权益。
  5.中消协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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