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于1日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从监管层面提出了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等规范要求,持续提升销售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建立了保险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保险机构对于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月1日,北京银保监局还印发了《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强化保险机构自保互保业务管理,防范非正常自保互保业务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自保件”是指在职销售人员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互保件”是指由在职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另一名在职销售人员的保险合同。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自保互保业务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范。为督促保险机构履行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主体责任,《通知》一是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二是强调保险机构应积极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三是强化对“隐性自保件”的管理,引导保险机构主动探索隐性自保件管控的有效措施。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互保业务参与考核,还要求保险机构严格管控自保互保业务流程,保障销售人员合法权益。下一步,北京银保监局将以《通知》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队伍整体素养,推动保险机构转型,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记者王晓洁、郭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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