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1-16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实新发展理念、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体现了消费者友好型理念,贯穿着公平与效率并重、法治与发展并举、诚信与创新兼顾的法治精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优化稳定、透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有消费,就有商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消费是财富之源,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起点与归宿,是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发动机,是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压舱石。促进消费会刺激投资需求,鼓励投资兴业,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劳动收入与财产性收入。而收入增加会持续释放消费潜能,形成新一波消费驱动投资、投资助推消费的强劲增长驱动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意见》强调对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权的顶格保护。为维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上的安全”,必须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以最严手段斩断“黑作坊”生产经营链条,以最严赔偿责任遏制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赔偿首负责任制有助于遏制生产者和经营者推诿扯皮。禁绝有毒有害食品与假药劣药,必须基于重典治乱、猛药除疴的理念,规范与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将成为法治新常态。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精神包括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三大元素。《意见》弘扬双向对等的契约精神。为遏制预付式消费乱象,既要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也要追究商家惯用预付式营销手段诈骗钱财的刑事责任。“霸王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削弱了消费信心、污染了商业文化,制约了企业发展,是资本无序扩张的主要症结。为整治“霸王条款”,法院必须否定商家自我授予的“最终解释权”条款,直接确认“霸王条款”不构成合同条款或构成无效条款。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意见》突出了网络消费权益保护。在网络经济中,当公平交易秩序被践踏、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网络平台和电商不能慎独自律时,司法力量必须挺身而出,维护消费者权益。《意见》强调妥善审理直播电商或平台纠纷,保护新业态下的消费者权益,包括无因退货后悔权、快递服务权益、隐私权与敏感个人信息权益等。

  法律是有温度的。与商家相比,消费者在信息占有和财力对比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实,消费者中还包含着更脆弱的消费人群。对于未成年人,生育、托育、教育等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发展银发经济的前提是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要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撤销显失公平合同,杜绝温情营销等欺诈商业模式。对于农民消费者,接地气的司法保护必须延伸到农村每个角落。农民消费者知道的权利要保护,农民消费者不知道的权利也要保护。

  古语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只有法令不能够使其自己发生效力。为消费者提供司法保护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为确保相关保护措施落地生根,司法部门对各类消费案件应实现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真正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精准保护与协同保护,确保裁判与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道德效果与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们放心消费、安心购物。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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